組長、室主任、隊長、支局長各承局長、副局長之命 (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並受會計、人事、政風主管機關之監督) 綜理本組、室、隊、支局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依照本局處理公務權責劃分及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本單位主管決行事項之核定。 二、本單位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文稿之審核。 三、本單位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擬定及解釋。 四、所屬各級職員考核、獎懲之簽擬。 五、所屬人員工作之調派與指揮、監督及日常事務之處理。 六、職責上應陳報局長、副局長之重要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辦事細則第 23 條,組長、室主任、隊長、支局長在承局長、副局長的命令下,負責綜理本組、室、隊、支局的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核定本單位主管決行事項,依照本局處理公務權責劃分及分層負責明細表的規定。 例如,如果某個組長要核定一項行政決策,他必須依據相關的公務處理權責分工表進行核定。 二、分配本單位主管案件並審核文稿。 例如,如果室主任要分配案件給下屬,或審核下屬的文件,他必須負責這項權責。 三、擬定和解釋有關法令的事項,範圍限於本單位主管的業務範圍內。 例如,如果隊長要擬定某個業務範圍內的部門法規,或解釋某個法令的相關事項,他有這個權責。 四、簽擬所屬各級職員的考核和獎懲事項。 例如,如果支局長要簽擬下屬職員的考核或獎勵處分,他有這個權責。 五、調派和指揮所屬人員的工作,並監督日常事務的處理。 例如,如果室主任要調派下屬人員的工作,並負責日常事務的監督,他有這個權責。 六、向局長、副局長報告重大事項。 例如,如果組長要向局長或副局長報告重要事項,他有這個權責。 七、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例如,如果支局長要處理其他交辦的事項,他有這個權責。 以上是根據該法規進行逐條釋義的內容,並以最新的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辦事細則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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