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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辦事細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組長、室主任、隊長、支局長各承局長、副局長之命 (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並受會計、人事、政風主管機關之監督) 綜理本組、室、隊、支局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依照本局處理公務權責劃分及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本單位主管決行事項之核定。 二、本單位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文稿之審。 三、本單位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擬定及解釋。 四、所屬各級職員考核、獎懲之簽擬。 五、所屬人員工作之調派與指揮、監督及日常事務之處理。 六、職責上應陳報局長、副局長之重要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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