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辦事細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課、股、分隊長分別承組長、室主任、隊長、支局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核。 二、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屬員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四、屬員工作之分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解釋答覆。 六、其他交辦事項。
課、股、分隊長分別承組長、室主任、隊長、支局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核。 二、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屬員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四、屬員工作之分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解釋答覆。 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