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股、分隊長分別承組長、室主任、隊長、支局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核。 二、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屬員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四、屬員工作之分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解釋答覆。 六、其他交辦事項。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辦事細則第 25 條規定了課、股、分隊長的權責,包括: 1. 主管案件的分配、審查和初核:他們負責將案件分配給相應的人員進行處理,審查和初步核准案件。 2. 主管業務的分配和指導:他們負責將業務分配給相應的人員,並提供指導。 3. 屬下成員的考核:他們負責對屬下成員進行平時考核和年終考績評估,並提供意見。 4. 屬下成員工作的分派、指揮、監督和日常事務處理:他們負責將工作指派給屬下成員,並進行指揮、監督和處理日常事務。 5. 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的解釋答覆:他們負責解釋和回答與他們主管的業務相關的法令問題。 6. 其他交辦事項:他們還負責處理其他交辦給他們的事項。 參考資料: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辦事細則(最新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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