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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辦事細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秘書、編審、課員、隊員、辦事員、書記及技術類各項職務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公務,並就各所承辦事項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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