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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辦事細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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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編審、課員、隊員、辦事員、書記及技術類各項職務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公務,並就各所承辦事項負其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辦事細則》第26條,稽核、秘書、編審、課員、隊員、辦事員、書記及技術類各項職務人員,負有辦理應辦公務的責任,且須聽從長官的指示。這些職位分別承擔不同的責任,例如: - 稽核人員負責監督和檢查相關事項,確保遵守相關法規和政策。 - 秘書人員負責協助處理辦公事務,例如文件處理、會議安排等。 - 編審人員負責審查文件和資料的內容,確保準確無誤。 - 課員人員負責處理相關課程的事務,例如課程安排和教材準備。 - 隊員人員負責處理相關工作團隊的事務,例如協調合作、分工安排等。 - 辦事員人員負責處理相關辦公室事務,例如接待訪客、文件管理等。 - 書記人員負責記錄和整理會議文件和筆記。 - 技術類職務人員負責辦理與技術相關的事務,例如技術操作、維護等。 每個職位都有其特定的職責,並需要負責自己所處事項的相關工作。這些法規的來源主要是《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辦事細則》,沒有特別提到其他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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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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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辦事細則第 26 條規定:「稽核、秘書、編審、課員、隊員、辦事員、書記及技術類各項職務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公務,並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辦事細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