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二組掌理第二航廈入出境旅客行李檢查、應稅行李課徵、過境旅客行李存棧之管理及機坪之巡緝等事項。分設四課、十二股,各課、股之職掌如左: 一、第一課辦理入出境旅客行李檢查及出入境旅客諮詢服務等事宜。分設五股辦事: 第一、二、三、四股:辦理入出境旅客行李檢查事宜。 第五股: 1 旅客攜帶已稅物品出境登記。 2 暫准通關物品之出境或出口物品之核銷。 3 海關各項規定之答詢事宜。 4 押金案件之核退、電腦登記案件之核銷。 5 一般行政管理事項及其他交辦事項。 二、第二課掌理入境托運行李X光儀器檢查事宜。分設三股辦事。各股之職掌如左: 1 入境旅客托運行李X光檢查儀之透視檢查、掛牌及押運。 2 掛牌行李件數之登記及注檢表之追蹤。 三、第三課辦理入境旅客應稅行李物品之稽徵、旅客過境行李存棧及入境旅客申報單之理等事項。分設二股辦事: 第一股: 1 入境旅客攜帶應稅行李物品之驗估、徵稅。 2 使用暫准通關證行李物品進出口通關案件之處理。 3 入境短暫停留非國內居住旅客,其隨身攜帶應稅物品之登記管理。4 入境旅客攜帶黃金及保稅原料預報報單案件之驗估事宜。 第二股: 1 留關待辦行李物品之入出倉、收單、徵稅及放行之處理。 2 留關待辦行李物品之保管及退運、押運。 3 逾期未提領行李物品之處理及繕具逾期報告。 4 入境旅客攜帶超量黃金及保稅原料預報報單案件之處理。 5 出境旅客攜帶非屬樣品貨物出口通關方式單一窗口作業及入境旅客攜帶藥品、食品放作業單一窗口作業。 6 入境旅客申報單之收集、整理及保管。 7 入境旅客申報單之調閱 (印) 管理。 8 入境旅客申報單之清理銷毀。 9 文書之收發整理及歸檔。 10 旅客存棧行李進、出倉之監視。 11 存棧逾期行李之處理。 12 入境檢查室內各航空公司旅客先、後到行李之抽核管理。 四、第四課辦理機坪巡緝及其他人民申請案件事宜。分設二股辦事: 第一股: 1 受理航空器入出境之申報及進出口貨物裝卸之監視。 2 轉口貨物之監視與押運。 3 海空聯運貨物之監視。 4 艙單管理及特別准單之核發。 5 航空專用保稅貨物之管理。 6 機場、機坪之巡邏。 7 進口郵包之封車交運及出口郵包X光檢查儀之透視檢查。 第二股: 1 押運案件之處理。 2 保稅倉庫銷毀品之監視。 3 專用保稅倉庫及管制區貨物之查驗。 4 保稅卡車及貨箱之勘驗及年度校正。
根据所提供的信息,题目中所提及的“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辦事細則第 6-1 條”是关于稽查二组的职责分工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稽查二组主要负责第二航厦出入境旅客行李检查、应税行李征收、过境旅客行李存放管理以及机坪巡缉等事项。稽查二组分为四课十二科,各课科的职责如下: 第一课负责出入境旅客行李检查及出入境旅客咨询服务等事项。分设五科,分别处理以下事项: 1、2、3、4科:负责出入境旅客行李检查事项。 5科: 1. 处理旅客携带已税物品出境登记。 2. 处理临时准通关物品的出境或出口物品核销。 3. 处理海关相关规定的咨询事项。 4. 处理押金案件的核退、电脑登记案件的核销。 5. 处理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和其他交办事项。 第二课负责入境托运行李X光器械检查事项。分设三科,各科的职责如下: 1. 负责入境旅客托运行李X光透视检查、挂牌和押运。 2. 负责挂牌行李件数的登记和注检表的追踪。 第三课负责入境旅客应税行李物品的征收、旅客过境行李存放以及入境旅客申报单等事项。分设两科,各科的职责如下: 第一科: 1. 入境旅客携带应税行李物品的验估和征税。 2. 处理使用临时准通关证行李物品进出口通关案件。 3. 管理入境短暂停留非国内居住旅客的随身携带应税物品。 4. 处理入境旅客携带黄金和保税原料预报报单案件的验估事项。 第二科: 1. 处理留关待办行李物品的入出仓、收单、征税及放行的处理。 2. 处理留关待办行李物品的保管、退运和押运。 3. 处理逾期未提领行李物品的处理和准备逾期报告。 4. 处理入境旅客携带超量黄金和保税原料预报报单案件的处理。 5. 进行出境旅客携带非样品货物出口通关方式的单一窗口作业,以及入境旅客携带药品、食品的放行作业的单一窗口作业。 6. 收集、整理和保管入境旅客申报单。 7. 调阅入境旅客申报单的管理。 8. 清理销毁入境旅客申报单。 9. 文书的收发整理和归档。 10. 监视旅客存放行李的进出仓。 11. 处理存架逾期行李的处理。 12. 监测入境检查室各航空公司旅客先后到行李的抽核管理。 第四课负责机坪巡缉及其他民众申请案件事项。分设两科,各科的职责如下: 第一科: 1. 受理航空器入出境的申报和进出口货物装卸的监视。 2. 转口货物的监视和押运。 3. 海空联运货物的监视。 4. 舱单管理和特别准单的核发。 5. 航空专用保税货物的管理。 6. 机场、机坪的巡逻。 7. 进口邮包的封车交运和出口邮包X光透视检查。 第二科: 1. 处理押运案件。 2. 监视保税仓库销毁品。 3. 检查专用保税仓库和管制区货物。 4. 保税卡车和货箱的勘验和年度校正。 以上是根据所提供的信息对“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辦事細則第 6-1 條”进行的逐条解释。根据提供的资料,并无具体与该条例相关的例子,因此不能提供相关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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