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單位。 二、施政計畫與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三、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本局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 五、本局及所屬單位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與考核。 六、本局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七、本局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八、重要會議之主持。 九、其他重要業務、事務之處理。
根據上述財政部臺中關稅局辦事細則第18條,該條款規定了局長在局務上的權責,包括一、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單位;二、施政計畫與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三、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四、本局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五、本局及所屬單位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與考核;六、本局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及核判;七、本局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八、重要會議之主持;九、其他重要業務、事務之處理。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s://lis.ly.gov.tw/lghtml/lawNAll?LAWNO=0970040750&op=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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