艦長、股長、分隊長分別承課長、室主任、隊長、支局長之命,綜理公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核。 二、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屬員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四、屬員工作之分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解釋與答覆。 六、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財政部臺中關稅局辦事細則第23條,艦長、股長、分隊長的權責包括以下幾點: 1. 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核:艦長、股長、分隊長負責根據相關法令對案件進行分配、審查和初步核實。 2. 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艦長、股長、分隊長負責對相關業務進行分配和指導。 3. 屬員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艦長、股長、分隊長負責對下屬平時的表現和年終考核提供意見。 4. 屬員工作之分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艦長、股長、分隊長負責分派工作給下屬,並對其進行指揮、監督和處理日常事務。 5. 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解釋與答覆:艦長、股長、分隊長負責解釋和回答與其業務範圍相關的法令問題。 6. 其他交辦事項:艦長、股長、分隊長還負責處理和執行其他交辦的事項。 這些權責的來源是財政部臺中關稅局辦事細則第23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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