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秘書、編審、課員、隊員、辦事員、書記及技術類各項職務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公務,並就各所承辦事項負其責任。
根據財政部臺中關稅局辦事細則第 24 條,稽核、秘書、編審、課員、隊員、辦事員、書記及技術類各項職務人員負責承擔長官指派的工作任務,並對所承擔的事項負責。根據這項規定,這些職務的人員應該依據長官的命令辦理相應的公務,並擔負責任。這一條的參考依據可以是財政部臺中關稅局的相關法規或內部規章,例如《財政部臺中關稅局組織規程》或《財政部臺中關稅局工作手冊》等。具體的範例可以是該局的某項工作指引,要求這些職務的人員依照指示履行職責,例如指派稅務課員進行稽核工作或辦事員處理相關文件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