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課掌理保稅倉庫、保稅工廠之設立、管理,保稅物品之通關及稅捐記帳等事宜,分設三股,各股之職掌如左: 一、業務股: (一) 保稅工廠、保稅倉庫之設立登記及管理。 (二) 保稅倉庫貨物進儲及出倉數量之登記、核銷。 (三) 外銷廠商申請自行具結記帳案件之處理。 (四) 保稅工廠報單之收單、建檔、審核及簽放。 (五) 各類稅捐記帳報單之收單、建檔、審核及簽放。 (六) 進口稅則號別、稅率之核定及完稅價格之核估。 (七) 視同進出口報單副本之審核、核發、勾稽、補發及更正。 (八) 保稅工廠產品、副產品、原料、呆料及其他物料內銷或轉售其他保稅區堿案件之審理。 (九) 保稅業務費之徵收。 (十) 輸入許可證之核銷,稅費之核計及稅單之列印。 (十一) 進口證明書及貨物稅照之核發。 (十二) 違章及異議案件之辦理。 (十三) 報單之整理、歸檔及銷毀。 二、查核一、二股: (一) 保稅工廠設立之勘查、轉導及接管。 (二) 保稅工廠之帳冊及有關單證之稽核。 (三) 審核產品單位用料清表。 (四) 保稅工廠庫存保稅物品之抽查。 (五) 辦理保稅工廠之各種盤存及審核盤存統計表、結算報告表。 (六) 審核保稅工廠申請廠外加工及受託加工案件之核准、查核及銷案。(七) 審核保稅工廠存倉或在製品災變案件之審核、處理。 (八) 監督銷燬或處理各種次品、呆料及廢料下腳事宜。 (九) 申請租用廠外倉庫案件之受理及勘查。
財政部臺中關稅局辦事細則第9條規定了保稅課的職掌範圍,分為業務股和查核股,各股的職掌如下: 一、業務股: 1. 負責保稅工廠和保稅倉庫的設立登記和管理。 2. 負責保稅倉庫貨物進儲和出倉數量的登記和核銷。 3. 處理外銷廠商申請自行具結記帳的案件。 4. 負責收單、建檔、審核和簽放保稅工廠報單。 5. 負責各類稅捐記帳報單的收單、建檔、審核和簽放。 6. 核定進口稅則號別、稅率和完稅價格的核估。 7. 審核、核發、勾稽、補發和更正視同進出口報單副本。 8. 審理保稅工廠產品、副產品、原料、呆料和其他物料內銷或轉售其他保稅區的案件。 9. 徵收保稅業務費。 10. 核銷輸入許可證,核計稅費和列印稅單。 11. 核發進口證明書和貨物稅照。 12. 辦理違章和異議案件。 13. 整理、歸檔和銷毀報單。 二、查核一、二股: 1. 勘查、轉導和接管保稅工廠的設立。 2. 對保稅工廠的帳冊和相關單證進行稽核。 3. 審核產品單位用料清表。 4. 抽查保稅工廠庫存的保稅物品。 5. 辦理保稅工廠的各種盤存和審核盤存統計表、結算報告表。 6. 審核保稅工廠申請廠外加工和受託加工案件的核准、查核和銷案。 7. 審核保稅工廠存倉或在製品災變案件的審核和處理。 8. 監督銷燬或處理各種次品、呆料和廢料下腳。 9. 受理和勘查租用廠外倉庫的申請案件。 根據《關稅進口稅捐徵收法》和相關法規,財政部臺中關稅局辦事細則第9條規定了保稅課的職掌範圍。相關參考資料包括《關稅進口稅捐徵收法》、《保稅法》、財政部相關公告和函釋等。例如,根據財政部相關函釋,保稅工廠在收取保稅業務費時應該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徵收。此外,保稅倉庫的貨物進儲和出倉數量應該進行登記和核銷,並且核准、查核並銷案保稅工廠申請廠外加工和受託加工案件時,保稅課要進行審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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