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單位。 二、施政計畫與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三、概算編製與賀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本局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 五、本局及所屬單位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與考核。 六、本局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七、本局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八、重要會議之主持。 九、其他重要業務、事務之處理。
根據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辦事細則第23條,該條規定了局長的權責,包括以下項目: 1. 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單位。 2. 施政計畫與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3. 概算編製與賀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4. 本局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 5. 本局及所屬單位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與考核。 6. 本局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7. 本局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8. 重要會議之主持。 9. 其他重要業務、事務之處理。 參考資料: -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辦事細則 - 相關法律法規相關條款及解釋(例如:財政部組織基準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服務法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