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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辦事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稽查組掌理港區船舶抄查、船邊貨櫃抽、通商口岸 (包括港區、錨地及其臨近水域) 巡邏查緝、關艇之指揮管理暨無線電監理業務等事宜。分設四課、十四股,各課、股之職掌如左: 一、巡緝課掌理通商口岸 (包括港區、錨地及其臨近水域) 巡緝業務。分設六股,各股之職掌如左: (一) 辦理轄區內巡邏、監視、駐船等查緝事項。 (二) 監控轄區內船隻動態及其上、下船人員所攜帶物品之查核。 (三) 船隻裝卸貨物之抽核。 (四) 船舶機件送修及機具進出港區之檢查。 (五) 卸駁貨物之加封。 (六) 「供應船舶日用品申報表」之驗對。 (七) 其他交辦之任務。 二、檢查課掌理船舶抄查及船邊卸岸貨櫃抽核等事項。分設四股辦事: (一) 檢查一至三股: 1 進出口船舶之抄查。 2 船邊卸岸貨櫃抽核。 3 繕製緝私報告、偵訊筆錄、點交私貨。 4 其他臨時交派之查緝任務。 (二) 檢查四股: 1 海運入出境旅客行李之檢查、稅放及處理。 2 調岸船員行李之押運、檢查、稅放及處理。 3 船員回航攜帶自用行李物品之押運、點驗處理及驗 (稅) 放。 4 查扣及退關物品之處理。 5 逾期不退運、不繳稅應稅物品及放棄物品之處理。 6 一般行政管理事項。 三、督察課掌理船舶進口理船、出口結關艙單申報及船用物品船邊驗放等事項。分設四股辦事: (一) 督察一股: 1 進口船舶理船。 2 進港船舶動態之掌握。 (二) 督察二股: 1 船舶結關單證之審核、艙單鍵輸費、助航服務費之徵收及結關證之簽發。 2 出境旅客、船機服務人員攜帶已稅物品出口登記表之簽發。 3 出口貨物退關註銷報告單之建檔。 4 出口艙單之核銷。 (三) 督察三股: 1 受理船隻掛號。 2 艙單建檔、更正及處理。 3 轉運申請書核銷及處理。 4 受理進口貨物短溢卸報告之核備。 5 實到貨物與艙單申報不符案件通報單之處理。 6 逾期不報關處理紀錄之繕具及移送。 7 各種准單之核發及規費證之稽銷。 (四) 督察四股: 1 船舶用品之船邊驗放。 2 進出口貨物與保稅貨物之押運與監視加封。 3 保稅運貨工具之勘察。 4 受理船上加封司多物品之發放。 5 關產之管理與維護。 四、海務課掌理通商口岸 (包括港區、錨地及其臨近水域) 巡邏查緝、關艇之指揮管理暨無線電監理業務,職掌如左: (一) 通商口岸 (包括港區、錨地及其臨近水域) 巡邏查緝及港區工作船臨檢等事項。 (二) 關艇及其人員 (含技工) 之管理。 (三) 關艇歲 (維) 修及驗證事項之辦理。 (四) 本局無線電 (話) 台設備之監理及器材管理修護事項。 (五) 密碼 (語) 電務事項。 (六) 查緝指揮情資傳遞。 (七) 一般行政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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