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組掌理金融控股公司包括轄下銀行及票券公司之業務發展及監理、金控集團風險之評估及合併監理政策之整合等事項,並分設下列各科辦事:一、第一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金融控股公司及所屬子銀行及子票券公司之業務發展及監理。 (二) 金融市場商品發展。 (三) 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金融控股公司及所屬子銀行及子票券公司之業務發展及監理。 (二)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內部管理辦法之擬訂、解釋。 (三) 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金融控股公司及所屬子銀行及子票券公司之業務發展及監理。 (二)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之擬訂、解釋。 (三) 上級交辦事項。
根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第9條,第六組負責金融控股公司以及該公司所屬子銀行和子票券公司的業務發展和監理,以及評估金控集團的風險和整合監理政策。該第9條分為三個科,每個科負責不同的事項。 第一科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銀行和子票券公司的業務發展和監理,以及金融市場商品的發展。同時,該科還負責處理上級交辦的事項。 第二科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銀行和子票券公司的業務發展和監理。此外,該科還負責制定和解釋金融控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和稽核管理辦法。同樣地,該科也處理上級交辦的事項。 第三科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銀行和子票券公司的業務發展和監理。此外,該科負責制定和解釋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的資格條件和兼任子公司職務的辦法。同樣地,該科也處理上級交辦的事項。 這些科的職責是根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第9條所規定的。相關參考資料可以是該法規的最新版本或相關裁判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