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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 第三章 職責

§ 17–259

17
局長綜理局務,其職責如下: 一、銀行市場、票券市場及銀行業之監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擬訂、規劃、執行之指示及決定。 二、概算編制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三、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判。 四、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五、所屬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核定或核轉。 六、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18
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職責如下: 一、重要政策及工作計畫之參與決定。 二、局長不在局時之局務代理。 三、各種會議局長不能出席時之代理主持。 四、重要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 五、文稿之閱及普通文稿之代判。 六、各單位工作推進之指導。 七、各單位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與解決。 八、局長交辦事項。
19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職責如下: 一、秘書室業務之籌劃、分配及執行之督導。 二、秘書室所屬人員之派免、遷調、獎懲、考等擬辦事項。 三、各組、室文稿之綜核及依權責處理事項之決定。 四、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20
組長、室主任各承長官之命 (會計主任、統計主任、政風室主任、人事室主任並受上級會計、統計、政風、人事機構之監督) 處理本組、室業務,其職責如下: 一、本組、室主管業務之籌劃、分配及執行之督導。 二、本組、室文稿之審及依權責處理事項之決定。 三、本組、室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及事例、資料編撰之審核。 四、本組、室主管範圍內有關法規擬訂及解釋之審核。 五、本組、室所屬人員派免、遷調、考核、獎懲等之擬辦。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21
副組長襄助組長處理組務,並於組長不在組時,代理其職務。
22
科長承各該組、室長官之命處理公務,其職責如下: 一、本科業務及研究計畫之擬訂。 二、本科主管業務之分配及督導。 三、本科文稿之初及依權責處理事項之決定。 四、本科職員工作之調派、指揮與監督及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本科職員平時與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六、其他交辦事項。
24
專門委員、秘書、稽、視察、專員、設計師、管理師、稽查、科員、助理員、助理設計師、書記、作業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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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