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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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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職責如下: 一、秘書室業務之籌劃、分配及執行之督導。 二、秘書室所屬人員之派免、遷調、獎懲、考等擬辦事項。 三、各組、室文稿之綜核及依權責處理事項之決定。 四、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第19條,主任秘書的職責如下: 一、負責籌劃、分配和執行秘書室的業務,並監督其執行情況。 二、負責人員的派免、遷調、獎懲和考核等事項的擬辦。 三、負責審核各組室的文稿,並根據權責做出相應的決定。 四、提請局長和副局長注意職責上應關注的事項。 五、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可以得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的主任秘書負責協助局長處理各種相關事務,包括秘書室業務的籌劃、分配和執行的督導,人員的派免、遷調、獎懲和考核的事項,以及審核文稿、提請局長和副局長注意事項等。此外,也負責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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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第 19 條規定:「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職責如下: 一、秘書室業務之籌劃、分配及執行之督導。 二、秘書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