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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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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室主任各承長官之命 (會計主任、統計主任、政風室主任、人事室主任並受上級會計、統計、政風、人事機構之監督) 處理本組、室業務,其職責如下: 一、本組、室主管業務之籌劃、分配及執行之督導。 二、本組、室文稿之審及依權責處理事項之決定。 三、本組、室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及事例、資料編撰之審核。 四、本組、室主管範圍內有關法規擬訂及解釋之審核。 五、本組、室所屬人員派免、遷調、考核、獎懲等之擬辦。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第20條,該條規定了組長、室主任在局內的職責及權限。根據該條的內容,組長、室主任需承接長官的指示,處理本組、室的業務,並受到上級會計、統計、政風、人事機構的監督。具體職責包括籌劃、分配和執行組內、室內的業務,審核文稿和處理事項的決定,審核相關計畫、報告、資料的編撰,審核法規的擬訂和解釋,處理人員的派免、遷調、考核、獎懲等事項,提醒局長和副局長應注意的事項,以及其他交辦事項。這些職責和權限對於組長、主任來說是具有指導和管理職能的,維護組織運作的正常運行。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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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第 20 條規定:「組長、室主任各承長官之命 (會計主任、統計主任、政風室主任、人事室主任並受上級會計、統計、政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