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組長襄助組長處理組務,並於組長不在組時,代理其職務。
根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第 21 條,副組長可以協助組長處理組務,在組長不在組的時候,可以代理組長的職務。這表示當組長無法視事時,副組長有權代理組長的職務。可以舉一個範例,假設某銀行局的組長因病請假,副組長就可以代理組長的職務,負責處理組的業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