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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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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職責如下: 一、重要政策及工作計畫之參與決定。 二、局長不在局時之局務代理。 三、各種會議局長不能出席時之代理主持。 四、重要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 五、文稿之閱及普通文稿之代判。 六、各單位工作推進之指導。 七、各單位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與解決。 八、局長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第18條,副局長在協助局長處理局務的同時,擁有以下職責: 一、參與重要政策和工作計劃的決定。 例子:副局長可以參與制定重要政策和工作計劃,並對其進行決策。 二、在局長不在局時代理處理局務。 例子:當局長不在局時,副局長可以代理處理局務。 三、在局長無法出席各種會議時代理主持。 例子:當局長無法出席某個重要會議時,副局長可以代理主持會議。 四、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重要會議。 例子:副局長可以參加重要會議,或代表局長出席會議。 五、核閱文稿和代理判斷普通文稿。 例子:副局長可以核閱文稿,並代理判斷普通文稿。 六、指導各單位工作的推進。 例子:副局長可以提供指導,協助各單位推進工作。 七、協調和解決各單位工作和權責問題。 例子:副局長可以協調和解決各單位工作和權責問題。 八、處理局長交辦的事項。 例子:副局長負責處理局長交辦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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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第 18 條規定:「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職責如下: 一、重要政策及工作計畫之參與決定。 二、局長不在局時之局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