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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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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綜理局務,其職責如下: 一、銀行市場、票券市場及銀行業之監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擬訂、規劃、執行之指示及決定。 二、概算編制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三、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判。 四、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五、所屬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核定或核轉。 六、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銀行局辦事細則第17條規定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局長的職責。根據該條規定,局長綜理局務,其職責包括以下六項: 1. 銀行市場、票券市場及銀行業之監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擬訂、規劃、執行之指示及決定:局長負責監督和管理銀行市場、票券市場以及銀行業務,並制定政策和法令的指示和決定。 2. 概算編制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局長負責指導和決定概算的編制和預算的分配。 3. 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局長負責審閱和評估機密和重要文件。 4. 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局長負責主持和參加重要會議。 5. 所屬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核定或核轉:局長負責核定或轉呈所屬人員的任免、遷調、考核、獎懲等事項。 6. 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局長負責處理其他重要的公務。 根據這些規定,局長在銀行市場和票券市場監督和管理方面具有指導權和決策權,並負責制定相關的政策和法令。他也負責審閱重要的機密文件,主持和參加重要會議,以及處理與所屬人員有關的事務。此外,局長還負責宣布預算編制和分配的指示和決定,以及處理其他重要的公務。这些職責的執行有助於確保金融監督和管理事務的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第17條(最新修訂) - 銀行法及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

  • 法令名詞
  • 名詞
  • 任免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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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第 17 條規定:「局長綜理局務,其職責如下: 一、銀行市場、票券市場及銀行業之監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擬訂、規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