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組、室職掌得因事務之繁簡,隨時酌予調整之。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第 16 條規定,各組、室的職掌可以根據事務的繁簡隨時做調整。這表示各組、室的工作範圍和職責可以根據需要做調整,以適應不同的工作需求。例如,如果某個組別的工作變得繁重,銀行局可以調整該組別的職掌,分配更多的資源或人力給該組別,以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另外,如果某個室的工作變得簡化,銀行局也可以調整該室的職掌,減少工作量或重新分配工作任務,以提高效率和效能。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銀行局能夠靈活適應各種不同的工作情況,以便更好地履行其監督和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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