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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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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組、室職掌得因事務之繁簡,隨時酌予調整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第 16 條規定,各組、室的職掌可以根據事務的繁簡隨時做調整。這表示各組、室的工作範圍和職責可以根據需要做調整,以適應不同的工作需求。例如,如果某個組別的工作變得繁重,銀行局可以調整該組別的職掌,分配更多的資源或人力給該組別,以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另外,如果某個室的工作變得簡化,銀行局也可以調整該室的職掌,減少工作量或重新分配工作任務,以提高效率和效能。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銀行局能夠靈活適應各種不同的工作情況,以便更好地履行其監督和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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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第 16 條規定:「各組、室職掌得因事務之繁簡,隨時酌予調整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