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委員、秘書、稽核、視察、專員、設計師、管理師、稽查、科員、助理員、助理設計師、書記、作業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
根據行政院金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第24條,專門委員、秘書、稽核、視察、專員、設計師、管理師、稽查、科員、助理員、助理設計師、書記、作業員等人員可以根據長官的指示,負責處理相關事務。該條例主要規定了這些職位的職責和權限。具體可以參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的相關文件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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