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提供的上下文,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13條是關於信託業對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受益人退出信託資金的規定。根據該法條,信託業不得拒絕受益人的退出請求,除非符合以下情況之一: 1. 約定條款約定一定期間停止受益人退出。 2. 集中交易市場、櫃台買賣市場、外匯市場或其他相關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期間。 3. 通常使用之通訊中斷。 4.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5. 有其他無從接受退出請求或給付退出信託資金之特殊情事。 如果信託業根據上述情況拒絕受益人退出之情形時,應立即事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參考資料: 1. 信託業務管理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00042) 2.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50009&flno=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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