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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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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之信託資金經交付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其加入運用之時點、適用之信託受益權淨值基準、所得享有之信託受益權、全部或部分退出時信託財產交付或返還之方式及期限,依個別約定條款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12條,當委託人的信託資金被交付到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時,以下幾個條件可以根據具體的約定進行相應的處理: 1. 加入運用時點:應當在約定之時間點進行信託資金的加入。 2. 適用的信託受益權淨值基準:在進行運用時,要參照特定的淨值基準來計算信託受益權的價值。 3. 所得享有的信託受益權:根據具體的條款約定,委託人能夠享有的信託受益權的收益。 4. 退出時的信託財產交付或返還方式及期限:當委託人要退出信託時,具體的方式和期限必須按照約定進行信託財產的交付或返還。 參考資料: -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231&FLNO=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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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委託人之信託資金經交付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其加入運用之時點、適用之信託受益權淨值基準、所得享有之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