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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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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託業於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前,除先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與委託人簽訂信託契約外,並應就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分別訂立約定條款,約定條款中並應載明: 一、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名稱、計價幣別及存續期間。 二、信託資金加入金額及期間。 三、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基本方針、運用範圍及其限制。 四、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管理及運用方法。 五、信託業之責任。 六、信託資金加入及退出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時點之規定。 七、信託資金暫停退出之規定。 八、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項下各項費用、稅捐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九、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項下信託受益權計算方式、信託受益權淨資產價值之計算、信託收益計算與分配之期間及方法。 十、每一信託受益權淨資產價值之公告方式。 十一、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項下信託財產交付與返還之方式及期限。 十二、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項下信託財產之名義記載。 十三、對委託人及受益人之定期報告事項。 十四、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設有信託監察人者,其選任、解任或辭任、權利義務與委託人及受益人授權之事項。 十五、約定條款變更與終止之事由、終止程序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十六、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合併之約定事項。 十七、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終止時,信託財產之清算方法與返還之方式及期限。 十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
  2. 2.前項約定條款應由同業公會就專業投資人得委託投資者,擬訂約定條款契約範本,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3. 3.限由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不適用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信託業在開展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前,需要與委託人簽訂信託契約,並就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分別訂立約定條款。這些約定條款必須載明以下內容: 一、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的名稱、計價幣別和存續期間。 二、信託資金的加入金額和期間。 三、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的投資基本方針、運用範圍及其限制。 四、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的管理和運用方法。 五、信託業的責任。 六、信託資金加入和退出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的規定時間點。 七、信託資金暫停退款的規定。 八、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項下各項費用、稅捐的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九、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項下信託受益權的計算方式、信託受益權淨資產價值的計算、信託收益計算與分配的期間和方法。 十、每一信託受益權淨資產價值的公告方式。 十一、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項下信託財產交付和返還的方式和期限。 十二、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項下信託財產的名義記載。 十三、對委託人和受益人的定期報告事項。 十四、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時是否設有信託監察人的選任、解任或辭職、權利義務以及委託人和受益人的授權事項。 十五、約定條款變更和終止的原因、程序和終止後的處理事項。 十六、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合併的約定事項。 十七、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終止時信託財產的清算方法和返還方式和期限。 十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的事項。 根據上述規定,信託業在進行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時,必須對相關事項進行明確規定,以保障委託人和受益人的權益。另外,根據法規所示,信託業在向非專業投資人提供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的投資服務時,必須依據公會準則編制約定條款契約範本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不適用該條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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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信託業於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前,除先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與委託人簽訂信託契約外,並應就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