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 23 條,以下是該條條文的解析: 1.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因管理運用所生之稅捐、為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費用或負擔之債務,信託業得逕自該帳戶之信託財產中扣除支應。 解析:這項條文規定,當信託業者因為管理和運用信託資金所產生的稅捐、信託事務的費用或債務等支出時,可以直接從該帳戶的信託財產中扣除支付。 參考資料: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 23 條 2. 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依法應予扣繳稅捐時,信託業應為扣繳義務人,並按信託受益權持有比例填發扣繳憑單予信託契約之受益人。 解析:根據這項條文,當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根據法律應該進行扣繳稅款時,信託業者應該成為扣繳的責任人,並按照每個信託契約受益人持有的比例填發扣繳憑單。 參考資料: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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