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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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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因管理運用所生之稅捐、為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費用或負擔之債務,信託業得逕自該帳戶之信託財產中扣除支應。
  2. 2.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依法應予扣繳稅捐時,信託業應為扣繳義務人,並按信託受益權持有比例填發扣繳憑單予信託契約之受益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 23 條,以下是該條條文的解析: 1.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因管理運用所生之稅捐、為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費用或負擔之債務,信託業得逕自該帳戶之信託財產中扣除支應。 解析:這項條文規定,當信託業者因為管理和運用信託資金所產生的稅捐、信託事務的費用或債務等支出時,可以直接從該帳戶的信託財產中扣除支付。 參考資料: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 23 條 2. 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依法應予扣繳稅捐時,信託業應為扣繳義務人,並按信託受益權持有比例填發扣繳憑單予信託契約之受益人。 解析:根據這項條文,當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根據法律應該進行扣繳稅款時,信託業者應該成為扣繳的責任人,並按照每個信託契約受益人持有的比例填發扣繳憑單。 參考資料: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 23 條

  • 扣繳義務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受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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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因管理運用所生之稅捐、為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費用或負擔之債務,信託業得逕自該帳戶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