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解釋如下: 1. 除約定條款另有約定外,信託業應於每一營業日就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分別計算其每一信託受益權之淨資產價值。 根據這項規定,信託業每一營業日都需要對各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進行淨資產價值的計算。除非約定條款另有規定,信託業必須對每一信託受益權進行淨資產價值的計算。 2.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財產之淨資產價值之計算,由同業公會擬訂計算標準,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根據這項規定,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財產的淨資產價值的計算標準由同業公會擬訂,並提交主管機關核定。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淨資產價值的計算符合統一的標準。 參考資料: 《信託業務法》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