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辦法第25條規定了信託業在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方面的相關要求和程序。根據該條規定,信託業應就每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分別造具帳簿,並載明該帳戶的處理狀況。此外,信託業還應定期編製運用狀況報告書,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編製集合管理運用信託財產年度決算報告,並由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後彙報主管機關。同時,信託業還需通知委託人和受益人。此外,信託業還應在每個月結束後十個營業日內編製月報,並彙報主管機關。決算報告和月報的格式需要由同業公會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若約定條款中設有信託監察人,則需要該決算報告經該監察人承認後方可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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