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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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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託業應就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分別造具帳簿,載明該帳戶之處理狀況,並定期編製運用狀況報告書。
  2. 2.信託業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就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分別編具集合管理運用信託財產年度決算報告,經會計師查簽證後送同業公會彙報主管機關,且通知委託人及受益人;並應於每月終了後十個營業日內編具月報,送同業公會彙報主管機關。
  3. 3.前項決算報告及月報格式應由同業公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4. 4.第二項情形,約定條款定有信託監察人者,該決算報告並應先經其承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辦法第25條規定了信託業在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方面的相關要求和程序。根據該條規定,信託業應就每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分別造具帳簿,並載明該帳戶的處理狀況。此外,信託業還應定期編製運用狀況報告書,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編製集合管理運用信託財產年度決算報告,並由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後彙報主管機關。同時,信託業還需通知委託人和受益人。此外,信託業還應在每個月結束後十個營業日內編製月報,並彙報主管機關。決算報告和月報的格式需要由同業公會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若約定條款中設有信託監察人,則需要該決算報告經該監察人承認後方可繳交。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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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信託業應就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分別造具帳簿,載明該帳戶之處理狀況,並定期編製運用狀況報告書。信託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