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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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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終止時,信託業應於主管機關准或備查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信託財產依信託受益權之比例分派與各受益人
  2. 2.信託業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並通知受益人,且應於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通知受益人。但限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免辦理公告。
  3. 3.前項情形,約定條款定有信託監察人者,並應先經其承認後,再向主管機關申報或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26條的內容,信託業在終止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時,需要在獲得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清算後的三個月內完成帳戶的清算,並按照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比例分配財產給各受益人。在完成清算和分配後,信託業需要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清算及分配的方式,並通知受益人。此外,在清算程序結束後的兩個月內,也需要將處理結果函報給主管機關備查並通知受益人。但是,專業投資人委託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可以免除辦理公告的要求。如果約定條款中有信託監察人,則需要先獲得其承認後,再向主管機關申報或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以及「信託業監理管理要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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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終止時,信託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清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