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26條的內容,信託業在終止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時,需要在獲得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清算後的三個月內完成帳戶的清算,並按照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比例分配財產給各受益人。在完成清算和分配後,信託業需要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清算及分配的方式,並通知受益人。此外,在清算程序結束後的兩個月內,也需要將處理結果函報給主管機關備查並通知受益人。但是,專業投資人委託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可以免除辦理公告的要求。如果約定條款中有信託監察人,則需要先獲得其承認後,再向主管機關申報或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以及「信託業監理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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