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其董事及監察人應至少各有一人符合第十四條規定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10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