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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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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其董事及監察人應至少各有一人符合第十四條規定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中第10條的規定,兼營信託業務的銀行、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其董事及監察人應至少各有一人符合第十四條規定的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 這項規定意味著在兼營信託業務的機構中,高層管理人員(董事及監察人)至少需要有一人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具有相關經驗。這樣的要求可以確保該機構在進行信託業務時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例如,一家銀行在兼營信託業務時,其董事會或監事會中至少應有一位成員具有信託相關專業知識或經驗,以確保該機構能夠在信託業務中有效地運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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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 10 條規定:「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其董事及監察人應至少各有一人符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