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14條,信託業的督導人員應具備相關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根據該條的規定,有以下三種方式可以符合此要求: 1. 參加信託業高階主管研習課程:督導人員可以在初任前一年內參加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或其認可的金融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的信託業高階主管研習課程,並取得至少三小時的結業證書。 2. 教授信託相關課程:督導人員可以在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信託相關課程一年以上,或在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或其認可的金融專業訓練機構教授信託相關課程累計三十小時以上。 3. 通過信託業務專業測驗:督導人員可以參加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或其認可的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的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並持有合格證書。 此外,根據該規則的第2項規定,督導人員每三年應參加至少六小時的信託業務相關課程。 透過這些要求,可以確保信託業的督導人員具備相關的專門學識或經驗,以提升信託業務的品質與信任度。 參考資料: -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行政院主計總處 - https://www.dgbas.gov.tw/public/Attachment/93211253771.pdf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