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 15 條,信託業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根據該準則第 15 條第一項,信託業管理人員可以通過參加同業公會或認可的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的信託業務訓練課程,累計18小時以上並持有結業證書來符合資格要求。另外,第二項規定要求管理人員每三年參加累計12小時以上的信託業務相關課程。如果管理人員未完成該訓練,則不得充任管理人員,並由同業公會撤銷其管理人員登錄。 參考資料: -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2009年修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