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16條,信託業業務人員應符合以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一: 1. 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專業測驗,持有合格證書。 範例:信託業業務人員參加了台灣信託業公會舉辦的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並且合格,取得了合格證書。 2.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者,並經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法規測驗合格。 範例:信託業業務人員通過了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業務員測驗和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的信託法規測驗。 此外,根據第二項,業務人員應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或所屬信託業自行舉辦的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未完成訓練者不得擔任業務人員。 參考資料: -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 台灣信託業公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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