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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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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託業業務人員應符合下列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一: 一、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專業測驗,持有合格證書。 二、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者,並經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法規測驗合格。
  2. 2.前項業務人員應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或所屬信託業自行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其中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後再任之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累計十二小時以上;在職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每三年累計十八小時以上。
  3. 3.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訓練課程不得低於前項應達訓練時數三分之一。
  4. 4.未完成第二項訓練者,不得充任業務人員,並由同業公會撤銷其業務人員登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16條,信託業業務人員應符合以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一: 1. 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專業測驗,持有合格證書。 範例:信託業業務人員參加了台灣信託業公會舉辦的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並且合格,取得了合格證書。 2.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者,並經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法規測驗合格。 範例:信託業業務人員通過了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業務員測驗和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的信託法規測驗。 此外,根據第二項,業務人員應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或所屬信託業自行舉辦的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未完成訓練者不得擔任業務人員。 參考資料: -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 台灣信託業公會官網

  • 持有名詞
  • 信託法法規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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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 16 條規定:「信託業業務人員應符合下列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一: 一、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