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參考資料中第12條規定,信託業的負責人需具備特定的資格條件。如果任命或升遷的信託公司負責人在此準則修訂發布後未具備這些資格條件,則應被當然解職。在發生負責人當然解職情況時,信託公司應立即通知相關當事人。同時,信託公司也應主動處理這種情況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取消或撤銷相關的登記事項。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信託公司的負責人在新準則生效後未具備所要求的資格條件,那麼該負責人將被當然解任,公司應立即通知相關當事人,並主動處理該情況,以便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取消或撤銷相關的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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