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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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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託公司負責人升任或本準則修正發布後充任者,應具備本準則所訂資格條件,其不具備而充任者,當然解任。
  2. 2.信託公司負責人有發生本準則當然解任情事時,當事人應立即通知信託公司。
  3. 3.信託公司於知其負責人有當然解任事由後應即主動處理,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及通知經濟部廢止撤銷其相關登記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第12條規定,信託業的負責人需具備特定的資格條件。如果任命或升遷的信託公司負責人在此準則修訂發布後未具備這些資格條件,則應被當然解職。在發生負責人當然解職情況時,信託公司應立即通知相關當事人。同時,信託公司也應主動處理這種情況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取消或撤銷相關的登記事項。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信託公司的負責人在新準則生效後未具備所要求的資格條件,那麼該負責人將被當然解任,公司應立即通知相關當事人,並主動處理該情況,以便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取消或撤銷相關的登記事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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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 12 條規定:「信託公司負責人升任或本準則修正發布後充任者,應具備本準則所訂資格條件,其不具備而充任者,當然解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