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8條: 1. 信託公司的董事和監察人應該具備第十四條規定中所要求的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並且具備良好品德。若董事和監察人的數目在五人以下,則應該有至少兩人。若數目超過五人,每增加四人應再增加一人。若公司有設立常務董事,則應該至少有兩人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a. 在銀行或信託公司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且曾擔任過銀行總行或信託公司總公司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且成績優良者。 b. 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且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且成績優良者。 c. 在銀行或信託公司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且曾擔任銀行總行或信託公司總公司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且成績優良者。 d. 有其他事實足夠證明其具備信託專業知識或經營信託公司的能力,並能健全有效地經營信託業務者。 2. 信託公司的董事長應符合第十四條規定中所要求的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以及上述第一項所列舉的資格條件之一。信託公司在選任董事、監察人之後十日內,應提交相關資格文件給主管機關認可。若資格條件沒有獲得主管機關的認可,主管機關可以要求信託公司在一定期限內進行調整。 3. 對於信託公司對擬選任的董事、監察人是否具有第一項第四款所要求的資格條件有疑義的情況,可以在選任之前先報請主管機關的認可。 這些規定有助於確保信託公司的董事和監察人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以提供有效的信託業務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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