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處務規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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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局辦公廳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稽徵所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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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處務規程第11條,秘書室的職掌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秘書室負責保管並管理局內的印信,同時也負責文書和檔案的管理工作。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秘書室負責監督和管理出納、財務、維修、採購和其他相關事務。 三、本局辦公廳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秘書室負責辦理國稅局的辦公廳舍及其他不動產的取得、管理以及配置工作。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秘書室負責管理局內的工友,包括技工和駕駛等人員。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稽徵所事項。 秘書室負責處理其他不屬於其他組、室和稽徵所職掌範圍內的事項。 根據以上規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秘書室的職掌主要包括保管印信、管理文書和檔案、監督財務和其他事務、管理不動產、管理工友以及處理其他非相關組織和室的事項。
- 不動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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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