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第 3 條
快速跳轉
各分局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第3條,各分局秘書的權責如下: 一、擬編工作計劃。 這項權責是指秘書負責擬定分局的工作計劃,確定分局的工作目標和計劃,以確保分局的運作順利。 二、綜核及代判文稿。 秘書負責綜核和代判分局相關的文稿,確保文稿的準確性和遵守法規,同時協助分局處理相關事務。 三、協調各單位業務。 秘書負責協調各單位的業務,在各部門之間進行協調和溝通,確保分局的運作協調一致。 四、管理行政事務。 秘書負責管理分局的行政事務,包括文件管理、會議紀錄、檔案處理等,確保分局的行政工作有序進行。 五、籌備、出席或主持會議。 秘書負責籌備、出席或主持分局的會議,確保會議能有效進行,並確保相關事項得到妥善解決。 六、其他交辦事項。 秘書可能還需要處理其他分局交辦的事項,這些事項可能是分局遇到的特殊情況或其他需要協助解決的事情。 這些權責確保了各分局的運作順利和相關事務的有效處理。參考資料並未提供具體範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