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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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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基隆、宜蘭、花蓮及金馬辦事處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國有財產之接管、登記、產籍管理、撥用、借用、重劃、遺產管理案件之處理。 二、國有財產之清查、勘查、分割、圖籍管理及國有財產計價業務。 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標售、讓售業務及其他法律規定移交辦理標售案件之處理。 四、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提供開發、作價投資、贈與及交換產權案件之處理。 五、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維護、管理業務及被占用案件之處理。 六、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通行案件、施設水利或水土保持等構造物案件、土石採取案件及時效取得地上權案件之處理。 七、國有公用財產出租案件之處理、租金之收取及租約之管理。 八、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設定地上權案件、區段徵收案件、都市更新案件、委託經營及改良利用案件之處理。 九、資訊作業之管理與維護、有關事務、文書、檔案、研考、出納、財產、庶務之管理及管制。 十、其他有關轄區國有財產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第15條的規定,該辦事處負責處理以下事項: 1. 國有財產的接管、登記、產籍管理、撥用、借用、重劃、遺產管理案件。 2. 國有財產的清查、勘查、分割、圖籍管理以及國有財產計價業務。 3.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標售、讓售業務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移交辦理標售案件。 4.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開發、作價投資、贈與以及交換產權案件。 5.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維護、管理業務以及被占用案件。 6.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通行案件、施設水利或水土保持等構造物案件、土石採取案件以及時效取得地上權案件。 7. 國有非公用財產的出租案件之處理、租金之收取以及租約之管理。 8.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設定地上權案件、區段徵收案件、都市更新案件、委託經營以及改良利用案件。 9. 資訊作業之管理與維護、有關事務、文書、檔案、研考、出納、財產、庶務之管理以及管制。 10. 其他有關轄區國有財產事項。 以上描述來自最新的《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根據該條款的內容可以看出,該分署負責處理國有財產相關事務,如財產登記、移轉、出租、管理等。以具體案例來說,假設某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需要進行標售,該分署將負責處理相關事宜,如收集相關文書、辦理拍賣程序、管理標售款項等。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名詞
  • 贈與名詞
  • 時效取得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名詞
  • 區段徵收名詞
  • 都市更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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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第 15 條規定:「桃園、基隆、宜蘭、花蓮及金馬辦事處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國有財產之接管、登記、產籍管理、撥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