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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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署長綜理分署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署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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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辦事細則第2條的規定,分署長負責綜理分署的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的人員。而副分署長則協助分署長處理分署的業務。 參考資料: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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