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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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署設下列各科、室及辦事處: 一、接管科,分二股辦事。 二、勘估科,分二股辦事。 三、處分科,分二股辦事。 四、管理科,分二股辦事。 五、租賃科,分二股辦事。 六、改良利用科,分二股辦事。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十一、臺南辦事處,分三股辦事。 十二、嘉義辦事處,分三股辦事。 十三、屏東辦事處,分三股辦事。 十四、臺東辦事處,分三股辦事。 十五、澎湖辦事處,分二股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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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辦事細則》第4條,該分署下設多個科室和辦事處,具體如下: 1. 接管科:分為兩個辦事股,負責接管相關業務。 2. 勘測科:分為兩個辦事股,負責勘測相關業務。 3. 處分科:分為兩個辦事股,負責處分相關業務。 4. 管理科:分為兩個辦事股,負責管理相關業務。 5. 租賃科:分為兩個辦事股,負責租賃相關業務。 6. 改良利用科:分為兩個辦事股,負責改良利用相關業務。 7. 秘書室:負責秘書事務。 8. 人事室:負責人事事務。 9. 政風室:負責政風事務。 10. 主計室:負責主計事務。 11. 臺南辦事處:分為三個辦事股,負責臺南地區的相關業務。 12. 嘉義辦事處:分為三個辦事股,負責嘉義地區的相關業務。 13. 屏東辦事處:分為三個辦事股,負責屏東地區的相關業務。 14. 臺東辦事處:分為三個辦事股,負責臺東地區的相關業務。 15. 澎湖辦事處:分為兩個辦事股,負責澎湖地區的相關業務。 根據文中提到的資料,該分署下設多個科室和辦事處,以負責執行國有財產的接管、勘測、處分、管理、租賃和改良利用等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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