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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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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部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2. 2.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本部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變更稽核日期。
  3. 3.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所提供的信息,以及参考最新的相关法规,分析如下: 根据《財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6 條》,有以下几个主要规定: 1. 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财政部在进行稽核前,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被稽核者。这意味着财政部在进行稽核前,需要提前通知被稽核者,并安排稽核计划。 2. 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被稽核者由于业务因素或其他合理理由无法在财政部指定的时间配合稽核,可以在收到通知后的五天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请求更改稽核日期。这表示被稽核者有权提出申请,请求更改稽核日期,但除非有不可抗力的原因,一般仅限一次。 根据以上解释,根据《財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6 條》的规定,在进行资通安全稽核时,财政部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被稽核者,并安排稽核计划。如果被稽核者由于业务因素或其他合理理由无法配合稽核日期,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更改稽核日期,但通常只限一次。 參考資料: - 財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https://www.cpami.gov.tw/GIPB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853:2019-06-06-03-52-56&catid=28:2015-09-25-14-10-12&Itemid=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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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6 條規定:「本部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