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倘若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25 條,事業人員遺族撫卹金的領取方式如下: 1. 事業人員遺族撫卹金的領取順序如下: - 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 - 其餘遺族按照以下順序平均領受撫卹金: - 子女。 - 父母。 - 祖父母。 - 兄弟姊妹。 2. 若亡故的事業人員沒有前述第一項的遺族,則撫卹金應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若沒有配偶或配偶再婚,則遺族應依序領取撫卹金。 - 若同一順序有多人,若其中有人死亡、拋棄、因法定事由喪失或停止領受權,則撫卹金由同一順序的其他有領受權的遺族平均領受。 - 然而,第一項所指定的領受人如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則撫卹金由其子女代位領受。 3. 若事業人員在生前預立遺囑並在第一項的遺族中指定撫卹金的領受人,則依照遺囑所指定的領受人。 - 然而,事業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本可領取的比率。 4. 若事業人員死亡而無法領取撫卹的第一項遺族,則其繼承人可向存保公司申請發還原本繳付的自提儲金本息;若無繼承人,則該撫卹金歸屬於存保公司。 根據我們所提供的資料,以上是對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25 條的逐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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