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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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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人員死亡時,無遺族或遺族因故不及親來殮葬者,得由存保公司就應給之喪葬費,指定人員代為殮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26條,當事業人員死亡時,如果沒有遺族或者遺族因故無法到場進行殮葬,存保公司可以指定人員代為殮葬並支付相應的喪葬費用。根據該法條,存保公司有權在此情況下選擇代為殮葬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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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26 條規定:「事業人員死亡時,無遺族或遺族因故不及親來殮葬者,得由存保公司就應給之喪葬費,指定人員代為殮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