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27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5條的規定,事業人員因公傷病需要治療時,如果情況緊急,需要在非保險醫療機構立即接受治療,則應前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 2. 根據前述規定,治療期間的醫療費用,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的規定,事業人員需要自己負擔部分費用,但存保公司應在用人費總額內支付其餘費用。 3. 第一項規定中提到,如果人員因治療期間不能工作,將按月給予全數薪給,但最長期限為18個月。如果在此期限內仍未痊癒,可以經存保公司核准延長治療期限,但最長延長期限為6個月。若超過延長期限仍然無法工作,則應根據規定進行退休或資遣處理。 以上解釋參考了《全民健康保險法》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其中對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可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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