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28條,事業人員在退休、撫卹或資遣時,若具有未曾領取政府或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支付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相當退休金、資遣給與、離職給與或年資結算金等退離給與項目的年資,可以被納入計算範圍。根據該條的具體規定,可以納入計算的年資有以下情況: 1. 曾任公務人員的年資,需要依法令領取退休金或相關給與的公務人員年資,並經過銓敘部審核登記。 2. 曾任軍隊文職人員的年資,需要被國防部或其他權責機關出具證明。 3. 曾任軍職的年資,需要被國防部或其他權責機關出具證明。 4. 曾任公營事業機構的編制內雇員、同委任、委任或比照警佐待遇警察人員的年資,需要原服務機關出具證明。 5. 曾任公立學校的教職員,需要被原服務學校出具證明,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規定。 6. 曾在公營事業機構擔任具有公務員身分的編制內有給專任職員,需要原服務機關出具證明。 7. 其他經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的年資。 以上是根據第28條所提到的有關年資的規定,這些年資可以被計算進入退休撫卹或資遣的相關給與項目中。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全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