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55 條(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之條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一、於臺灣地區內,因緊急傷病或分娩,須在非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立即就醫。 二、於臺灣地區外,因罹患保險人公告之特殊傷病、發生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須在當地醫事服務機構立即就醫;其核退之金額,不得高於主管機關規定之上限。 三、於保險人暫行停止給付期間,在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診療或分娩,並已繳清保險費等相關費用;其在非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者,依前二款規定辦理。 四、保險對象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診療或分娩,因不可歸責於保險對象之事由,致自墊醫療費用。 五、依第四十七條規定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全年累計超過主管機關所定最高金額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