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56 條(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之期限及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保險對象依前條規定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 一、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申請者,為門診、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但出海作業之船員,為返國入境之日起六個月內。 二、依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為繳清相關費用之日起六個月內,並以最近五年發生者為限。 三、依第五款規定申請者,為次年六月三十日前。
- 保險對象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應檢具之證明文件、核退基準與核退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