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9條包含以下兩條款: 1. 第一項條款規定,當事業人員調離存保公司至其他機關(構)任職時,應按照辭職人員的規定,返還其自提的儲金本息。然而,如果該事業人員被調任至財政部所屬的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任職,則其保留的年資結算給與及自提的公提儲金本息,應該轉帳到任職事業機構的帳戶中。在離職時,則需要按照財政部金融保險退撫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事業人員在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存保公司)工作,後來被調派到財政部所屬的金融保險機構擔任職位,當他離職時,存保公司會根據他在公司的年資和原本所提取的公提儲金本息,將這些款項轉移到他在新機構的帳戶上。整個給付過程由新機構負擔。 2. 第二項條款解釋了轉帳的意義,指的是存保公司結算保留年資和帳額後,通知任職事業機構並將已提取的自提公提儲金本息撥付給任職事業機構。當給付事情發生時,給付責任完全由任職事業機構承擔。 這裡舉的例子是指一名事業人員從存保公司調職至財政部所屬的金融保險機構,當他的給付事由發生時,存保公司會結算保留年資和帳額,並通知新機構,同時將他的自提公提儲金本息轉給新機構。當需要進行給付時,所有負責都由新機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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