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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業人員調離存保公司至其他機關(構)任職者,應比照辭職人員發還其自提儲金本息。但調任至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任職者,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及自提公提儲金本息,應轉帳至任職事業機構帳戶,離職時再依財政部金融保險退撫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2. 前項所稱轉帳,指由存保公司結算之保留年資及帳額,通知任職事業機構,並將已提存之自提公提儲金本息,撥付任職事業機構,於給付事由發生時,由任職事業機構全數負擔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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