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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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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經管中央政府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以財政部為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法第2條,國庫的經管範圍包括中央政府的現金、票據、證券和其他財物。財政部被指定為國庫的主管機關。國庫法的目的是確保國家財政資源的適切管理和有效運用。 參考資料: 國庫法,最後修正於 2017 年 1 月 25 日 範例:財政部負責經管國庫中的現金,包括收入、支出和結餘,確保財政資源的安全和正確使用。此外,財政部也有責任管理和處理國庫中的票據、證券和其他財物,以確保其有效運作和保值增值。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371029 制定)

國庫經管中央政府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以財政部為主管機關。

(0590703 全文修正)

國庫經管中央政府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以財政部為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0371029 制定)

國庫經管中央政府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以財政部為主管機關。

(0590703 全文修正)

國庫經管中央政府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以財政部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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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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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法第 2 條規定:「國庫經管中央政府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以財政部為主管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庫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