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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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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中央銀行為代理機關。
  2. 2.中央銀行在未設分支機構之地點,經洽財政部同意後,轉委其他銀行、合作金庫或郵政機關代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法第3條,國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中央銀行為代理機關。這表示中央銀行負責處理國庫相關的出納、保管、移轉等事務。此外,如果中央銀行在某地區沒有設立分支機構,可以經過財政部的同意後,轉委其他銀行、合作金庫或郵政機構代辦這些事務。這可以確保國庫事務在各地區都能被有效地處理。 參考資料: 《國庫法》 (最新修訂版)

立法沿革 2

(0371029 制定)

國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中央銀行為代理機關。   中央銀行在未設分支機構之地點,經國庫主管機關核准後,轉委其他銀行或郵政機關代辦。

(0590703 全文修正)

國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中央銀行為代理機關。   中央銀行在未設分支機構之地點,經洽財政部同意後,轉委其他銀行、合作金庫或郵政機關代辦。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71029 制定)

國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中央銀行為代理機關。   中央銀行在未設分支機構之地點,經國庫主管機關核准後,轉委其他銀行或郵政機關代辦。

(0590703 全文修正)

國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中央銀行為代理機關。   中央銀行在未設分支機構之地點,經洽財政部同意後,轉委其他銀行、合作金庫或郵政機關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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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法第 3 條規定:「國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中央銀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庫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