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庫法第3條,國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中央銀行為代理機關。這表示中央銀行負責處理國庫相關的出納、保管、移轉等事務。此外,如果中央銀行在某地區沒有設立分支機構,可以經過財政部的同意後,轉委其他銀行、合作金庫或郵政機構代辦這些事務。這可以確保國庫事務在各地區都能被有效地處理。 參考資料: 《國庫法》 (最新修訂版)
國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中央銀行為代理機關。 中央銀行在未設分支機構之地點,經國庫主管機關核准後,轉委其他銀行或郵政機關代辦。
國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中央銀行為代理機關。 中央銀行在未設分支機構之地點,經洽財政部同意後,轉委其他銀行、合作金庫或郵政機關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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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中央銀行為代理機關。 中央銀行在未設分支機構之地點,經國庫主管機關核准後,轉委其他銀行或郵政機關代辦。
國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中央銀行為代理機關。 中央銀行在未設分支機構之地點,經洽財政部同意後,轉委其他銀行、合作金庫或郵政機關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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