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各機關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除本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由國庫代理機關辦理之。
根據國庫法第4條,中央政府各機關在處理現金、票據、證券的出納、保管、移轉以及財產契據等保管事務時,除非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一律由國庫代理機關負責辦理。這意味著中央政府機關在處理這些事務時,必須遵守國庫代理機關所制定的相關規定和程序。 參考資料: - 國庫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20001). - 行政院國庫署 (https://www.nta.gov.tw/content2?id=2c1b14663f64788f013f5a84723a69d3).
政府各機關對於左列各種收入,得自行收納並得在規定期內自行保管: 一、零星收入。 二、機關所在地距代理國庫機關在規定里程以外者,其收入。 三、在經征地點隨征隨納,經主管機關認為應予便利者,其收入。 四、機關無固定地點者,其收入。
中央政府各機關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除本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由國庫代理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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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各機關對於左列各種收入,得自行收納並得在規定期內自行保管: 一、零星收入。 二、機關所在地距代理國庫機關在規定里程以外者,其收入。 三、在經征地點隨征隨納,經主管機關認為應予便利者,其收入。 四、機關無固定地點者,其收入。
中央政府各機關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除本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由國庫代理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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