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左列各種收入,得按規定期間,自行收納保管,彙解國庫: 一、零星收入。 二、機關所在地距國庫代理機關在規定里程以外者,其收入。 三、在經收地點隨收隨納,經主管機關認為應予便利者,其收入。 四、駐在國外機關所在地無國庫代辦機關者,其收入。 五、機關無固定地點者,其收入。
國庫法第5條規定了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特定種類的收入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中央政府機關可以根據規定的期間自行收取並保管以下種類的收入,然後匯總向國庫上繳: 一、零星收入:指各種無法歸入其他特定收入類別的小額收入。 二、機關所在地距國庫代理機關在規定里程以外者之收入:指機關所在地與國庫代理機關之間距離超過法定里程的收入。 三、在經收地點隨收隨納,經主管機關認為應予便利者之收入:指在收入發生地點的經收處收取後立即上繳國庫,並經主管機關認定需要提供方便的收入。 四、駐在國外機關所在地無國庫代辦機關者之收入:指駐在國外的機關所在地沒有國庫代理機關的情況下收取的收入。 五、機關無固定地點者之收入:指機關沒有固定辦公場所的情況下收取的收入。 這些收入根據國庫法第5條的規定,可以由各機關自行收納保管一段時間,然後按照規定將其匯總並上繳至國庫。 參考資料:國庫法第5條
政府各機關對於左列各種支出,得按規定期間預向國庫具領,自行保管及支出。 一、額定零用金。 二、機關所在地距代理國庫機關在規定里程以外者,其經費。 三、機關無固定地點者,其經費。 四、其他經法令許可之估付包付金額。
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左列各種收入,得按規定期間,自行收納保管,彙解國庫: 一、零星收入。 二、機關所在地距國庫代理機關在規定里程以外者,其收入。 三、在經收地點隨收隨納,經主管機關認為應予便利者,其收入。 四、駐在國外機關所在地無國庫代辦機關者,其收入。 五、機關無固定地點者,其收入。
政府各機關對於左列各種支出,得按規定期間預向國庫具領,自行保管及支出。 一、額定零用金。 二、機關所在地距代理國庫機關在規定里程以外者,其經費。 三、機關無固定地點者,其經費。 四、其他經法令許可之估付包付金額。
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左列各種收入,得按規定期間,自行收納保管,彙解國庫: 一、零星收入。 二、機關所在地距國庫代理機關在規定里程以外者,其收入。 三、在經收地點隨收隨納,經主管機關認為應予便利者,其收入。 四、駐在國外機關所在地無國庫代辦機關者,其收入。 五、機關無固定地點者,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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