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支出之支付,其明定用途者,依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其未明定用途者,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據核定分配預算或其有關之支付法案,簽具付款憑單,通知各該管支付機構簽發國庫支票,直接付與受補助之機關或團體。
根據國庫法第 22 條,補助支出的支付規定如下:如果補助支出有明確的用途,則按照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辦理;如果補助支出沒有明確的用途,則由相關主管機關根據核定的預算分配或相關的支付法案,簽具付款憑單,通知支付機構簽發國庫支票,直接支付給受補助的機關或團體。 參考資料示例:根據國庫法第 22 條的規定例子可以是:政府部門核定一個預算,用於補助給非政府組織進行某項特定的專案。在這種情況下,補助支出有明確的用途,因此可以按照法規中指定的辦理程序進行支付。
無固定地點或在國外之機關,除第四條至第六條之規定外,其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依左列之規定: 一、無固定地點者,由國庫主管機關指定人員辦理。 二、在國外者,由國庫主管機關通知代理國庫機關委託所在地之本國銀行辦理,其所在地無本國銀行者,得由國庫主管機關指定人員辦理之。
補助支出之支付,其明定用途者,依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其未明定用途者,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據核定分配預算或其有關之支付法案,簽具付款憑單,通知各該管支付機構簽發國庫支票,直接付與受補助之機關或團體。
無固定地點或在國外之機關,除第四條至第六條之規定外,其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依左列之規定: 一、無固定地點者,由國庫主管機關指定人員辦理。 二、在國外者,由國庫主管機關通知代理國庫機關委託所在地之本國銀行辦理,其所在地無本國銀行者,得由國庫主管機關指定人員辦理之。
補助支出之支付,其明定用途者,依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其未明定用途者,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據核定分配預算或其有關之支付法案,簽具付款憑單,通知各該管支付機構簽發國庫支票,直接付與受補助之機關或團體。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